河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评估办法
日期: 2024-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均含分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博士后平台)。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按照规范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开展定期评估。

第四条 开展评估工作旨在加强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进,推动全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平台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博士后平台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计划,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省直(中直)博士后平台的评估、数据审核等。

(三)负责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的博士后平台评估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评估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各地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博士后平台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省评估工作安排,制定本地、本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平台评估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检查各博士后平台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资助经费使用及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负责审核、汇总各博士后平台的评估材料和填报数据,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评价意见, 撰写评估工作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验收。

(四)负责推荐优秀流动站、优秀工作站、优秀创新实践基地、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等。

第七条 各博士后平台负责本单位评估事宜,按照评估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工作总结、数据填报、核查及有关资料准备等具体工作,落实评估后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特点分类建立健全博士后平台评估指标体系,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在考核年度随通知印发。

第九条 评估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评估,评估其制度建设、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等;另一类是量化评估,根据评估内容采集数据,包括招引人数、经费绩效、学术成果和产学研转化情况等,划分不同分值。评估采取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评估工作分为新设站评估和综合评估两类。新设站评估主要针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平台开展,于博士后平台设立的第二年组织实施;综合评估主要针对设站两年以上的博士后平台开展,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博士后平台的基础建设情况,以及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是博士后管理机构设置,博士后工作规划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人员配备,以及博士后招引联动合作关系建立等情况。

(二)招收培养情况。重点是博士后招收计划制定、博士后招收人数、博士后合作导师配备,以及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情况。

(三)服务保障情况。重点是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等服务保障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侧重考察博士后平台日常运行情况,重点是博士后招收、培养、科研成果取得与转化和服务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博士后招收情况重点是招收博士后数量及结构(应届、全职、海外博士后招收比例)等情况。

(二)博士后培养情况重点是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博士后导师作用发挥情况,博士后进站开题、 中期和出站考核情况以及博士后出站、出站留冀等情况。

(三)博士后科研成果取得与转化情况重点是博士后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发表论文著作、获得知识产权以及成果转化、创新效益等情况。

(四)服务保障情况重点是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配套服务情况、博士后待遇保障情况等。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博士后平台评估通知, 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分为自评自查、实地检查、复核抽查、综合评价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自评自查阶段。在各地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各博士后平台单位完成评估表数据填写、评估材料的准备以及调查问卷等,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步计划措施等内容。各地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参评单位进行动员安排并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实地检查阶段。各地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安排对博士后平台的工作开展情况、经费绩效情况等进行检查,包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博士后招引培养、专项经费投入、使用及绩效、科研工作开展、成果转化及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对评估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复核抽查阶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博士后平台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各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及博士后平台设站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可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实地复核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定阶段。各市、雄安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单位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统计、汇总,并结合其日常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定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日常工作监测、调研等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第六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支持推荐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等,优先推荐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十条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向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撤销其设站资格; 对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实践基地,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合格单位撤销其设立资格。被撤销的博士后平台,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等次:

(一)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评估的;

(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新设博士后平台一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的;

(四)评估后连续两年未新招收博士后的;

(五)没有为博士后提供承诺的科研、生活条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第七章 评估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评估单位应注意特殊行业评估数据和资料保密,评估中如有涉密内容和资料,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平台评估工作是博士后工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评估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认真开展年度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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