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主任,人事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管理处、保卫处、国际合作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发展计划、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和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待遇,科研经费审核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人事档案的保管和转送等。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三)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补助、科研资助等经费的报销工作。
(四)校园管理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仪器的购置、协调、管理,以及在博士后研究人员离站时,办理固定资产的交接登记等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落户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等工作。
(七)国际合作处协助做好外籍人员进站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合作研究、考察审核工作。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均纳入正常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人事处,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政策,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制度和管理细则。
(二)协助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退站等手续。
(三)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申报、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
(六)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完成学校或各级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由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为组长,博士生导师为成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为3-5人)。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工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小组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年度招收计划。
(二)对申请进站、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
(三)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择研究课题、确定合作导师、组织科研开题论证等。
(四)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行中期检查以及不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及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合作研究进行审核。
(六)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核。
(七)对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以及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初评。
(八)负责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使用。
(九)完成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二)已培养出一届博士毕业生;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足够的科研经费。可支配科研经费总额(含横向课题)自然科学课题经费不少于30万元,社会科学课题经费不少于10万。
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不受上述第(二)项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学研究方向应与导师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的使用由合作导师负责审核,不足部分可由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补充。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与退站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类型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利用国家资助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利用河北省择优资助日常补助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自筹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利用委托培养单位、合作导师或个人自筹经费招收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注:工资、档案等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只可申请此种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因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企业工作站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凡主持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的博士生导师,可申请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经费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刚结束第一站研究工作且科研成果较突出的,可向学校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
第九条 学校不招收本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进入校内同一个学科流动站工作。
第十条 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经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证明。
第十一条 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需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先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申报(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并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一)基本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表》;
2.两名专家推荐信,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位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三甲医院近期体检表;
7.博士学位证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8.已婚博士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育有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注:具体填报材料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的要求为准。
(二)不同身份的申请人员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3.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4.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5.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6.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第一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7.外籍人员另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第十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初审后将材料转交相关流动站,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小组,根据当年下达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标,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议并签署意见,拟定入站人选,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入站审批手续。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收到批件后正式录用并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十五条 凡被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凭录用通知书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者,学校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般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组织进站开题报告答辩会,并填写《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报告》,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须签订《河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进站后的第11-13个月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组织,至少5名业内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站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研究中存在的的问题,对个人申请的博士后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做简单介绍,对在站期间承担的其他工作简单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小组根据其工作进展情况和科研工作实际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作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处理,提请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研究,报请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劝其退站。
第二十二条 不能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达到以下条件:自然科学类学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发表SCI检索的论文不少于2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CSSCI源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论文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署名“河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字样。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可制定不低于以上要求的出站条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达到出站条件后,应提前三个月,向设站单位提交出站申请、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小组聘请两位本学科领域(其中一位校外)的知名专家对其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并召开博士后工作小组会议,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工作报告,对其在站期间的学术研究、科研工作能力做出全面评价,同时流动站应认真检查学校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应先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出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上述材料上报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待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准出站,并出具《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介绍信》等有关材料,办理出站手续。
(一)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答辩决议书》;
7.《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报告》;
8.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
(二)不同身份人员出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2.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3.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4.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在中国博士后网站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结项申请,并提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5.获得河北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在博士后出站前完成结题,并提交《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绩效报告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一)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时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博士后研究人员发出办理离校手续通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凭各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的《离校通知单》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落户介绍信》等。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或擅自离校者,将不再为其补办出站分配手续。
第二十九条 要求进入其他流动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按规定前三个月向其他站申请。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站:
1.进站时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
2.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等规定活动的。
3.中期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9.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要求退站的人员,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研究,并报河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省博士后择优重点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并报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可转入学校其他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其前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河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研工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选题要与指导教师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个月内须完成开题报告,经所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小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博士点的科研项目,经协商明确任务责任后,形成书面协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报科研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学校、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但需在离站前结项。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主要从事已确定的科研项目,如确需变更,要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小组批准,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标注“河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成。
第五章 住房及家属
第四十三条 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学校提供住宿,每月由校园管理处核收房租。水、电等费用,据实计价收缴。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分配工作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配偶、子女必须于出站当月的月底前从博士后研究人员宿舍中迁出,并将宿舍整理干净向校园管理处交接,待验收合格才准离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房不迁。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迁出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办理暂住户口。
第六章 短期出国交流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自费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研究项目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与项目有关的短期研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不得延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校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延长期间,国内工资等费用停发,不再补发。
第四十七条 无故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八条 凡在学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经学校职称评审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由学校职称评审机构核准报批。
第四十九条 符合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条例(试行)》(校人字〔2005〕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