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发[2008]4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有关中直单位人事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现将《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通知》(中博基字[2008]1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博士后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旨在资助我省博士后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着力培养和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发展潜力,使他们迅速成长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复合型、战略性、创新型人才;促进和调动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管理人员积极性,为培养更多、更优秀高层次人才做贡献。
第三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和履行节约原则。
第二章经费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博士后专项经费分类和资助标准。
(一)择优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日常补助经费):省每年择优资助一次,每人资助5万元。
(二)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每年安排一次,分一般资助每项3万元、重点资助每项5万元。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留(来)河北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安家补助经费):每年安排一次,每人资助3-5万元。
(四)博士后工作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一般每三年安排一次,对获得国家和省“优秀博士后”称号的,每人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或省“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称号的,每人分别奖励3000或2000元;获得国家或省“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称号的,每站分别奖励5万元或3万元。
(五)博士后业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业务工作经费):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酌情使用。
第五条 日常补助经费,用于对设站单位自筹资金,经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批准扩大招收(含二次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非设站单位招收的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补贴。日常补助经费包括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和聘用助手等,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第七条 安家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或吸引来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家补贴。到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亦可给予安家补助。
第八条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经评估获得国家或省优秀博士后及管理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业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在全省开展博士后工作部署、评估评议、工作会议、表彰活动和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资助程序
第十条博士后专项经费申报条件。
(一)日常补助经费申报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按照省统一下达的招收资助计划(流动站应在国家批准资助计划外),经批准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研究方向应与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留学回国进站博士后应予优先资助。
(二)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条件:申请者必须是进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工作半年到两年期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报课题对接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强省需要,具备基础性、原创性、前瞻性和先进性,有一定应用价值。在站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三)安家补助经费申报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取得“博士后证书”,期满出站留(来)我省工作或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创业的博士后。对在站期间曾被国家或省授予“优秀博士后”称号、从省外出站来我省工作和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及建设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资助或奖励,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博士后,优先予以安家补助。
第十一条 日常补助经费申报及资助程序
(一)省人事厅每年第二季度负责编制次年博士后资助招收计划,经厅务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各设站单位根据资助招收计划,应及时组织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填写《河北省资助招收博士后日常补助经费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或省博管办批准进站做博士后的批文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各1份,由设区市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写出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下同),报省博管办核准。
(二)正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核准到站后,日常补助经费一次性划拨到位。
(三)设站单位收到日常补助经费,要及时按标准逐月发放到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满出站后,应向省博管办报送日常补助经费支出明细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及资助程序
(一)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河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全国博管办或省博管办批准进站做博士后的批文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各1份,由设区市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博管办进行资格审核。
(二)经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博管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根据申报情况,着重对课题研究方向、发展潜力、可行性和创新能力,以及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择优确定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对象。评议结果报省人事厅批准后,一次性将资助经费划拨至设站单位。
(三)获得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完成后须由设站单位向省博管办提交科研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安家补助经费申报及资助程序
(一)申请安家补助经费的,须填写《期满出站博士后留(来)河北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调入、工资户口迁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以上工作协议,博士后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各1份,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创业的,还需出具工商注册登记证等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博管办。
(二)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资助条件,由省博管办负责进行审核,提出拟资助对象,经省人事厅批准同意后,将安家补助费划拨至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收到拨款后,可发放给留(来)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支配使用,也可与用人单位自筹的经费合并用于为引进的博士后安家。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受资助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经费用途、开支标准和使用范围及时开展研发工作。受资助项目应为本人承担。在公开发表或成果鉴定时,应标注“河北省择优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字样。受资助者在核定的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内具有自主支配权,出站时应向设站单位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留我省工作的允许将剩余经费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当年未完成省资助招收计划,招收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省博管办将取消对其当年的资助,停止下达资助招收计划,直至完成计划招到博士后为止。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中途终止研究工作的,从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省不再增拨博士后工作经费;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省博管办。
第十七条 获得我省安家补助经费的博士后,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自行到省外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将其安家补助费收回并退回省博管办。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可靠,遇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行为的,已经发现撤消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接到省划拨的博士后专项经费,应及时通知受资助者并尽快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管办具体承办、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和资助项目开展情况,省每年组织进行抽查,各设区市人事局和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使用不当、不按规定开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违犯财经纪律的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博管办终止经费使用,收回资助资金。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改作它用的;
(三)资助项目经费不及时拔付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资助,凡获准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一般不再享受我省的相应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结报程序,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表格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