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工伤保险认定和报销的有关规定
日期: 2017-10-18 点击数: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72号)的文件规定,我校于2006年7月1日起为我校在职教职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 在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在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不含电动车、自行车等其它车辆)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符合以上工伤认定条件的,本人及所在单位需在三日内通知校人事处,人事处将相关情况报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事故伤害报告表》

3、 《事故分析报告》

4、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6、 住院病案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7、 死亡的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和医院抢救记录

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报销工伤保险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2、 医疗费用清单(医疗服务机构盖章)

3、 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4、 门诊病历(病历上需写清准确的接诊时间,诊断、治疗的详细情况等,所有的收费项目病历上要有详细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 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志、医学影像报告单(CT/MRI)、化验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医疗机构盖章)

6、 有供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

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报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向社保机构报告,脱离危险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不予报销工伤保险费。(保定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附: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伤害报告表》

3、《事故分析报告》

河北大学人事处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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