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启用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的通知
日期: 2017-12-06 点击数:

冀人社字﹝2015﹞9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处: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所有事业单位要与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凡已签订聘用合同,还未到期的,原合同继续执行。合同到期的,按照现行规定续签或终止。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切实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2016年上半年,将在全省开展一次聘用合同签订情况督导检查。

二、强化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

聘用合同是确认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重要文件,是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也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创新、简化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签等程序,取消聘用合同审核鉴证,不断完善管理方式。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每半年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报告一次聘用合同变化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新聘用人员合同签订、到期合同续签、终止以及解除合同等情况。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注意听取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签订聘用合同作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实,平稳有序地推进新版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新版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作为全省事业单位统一的合同文本使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合同文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在使用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处(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本合同文本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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